專家解讀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文
-“財庫〔2019〕38號”的這些亮點“亮”到你眼睛沒?
本文摘自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日前,,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文件正式公布出臺,,將于2019年9月1日實施,。這是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yè)關切進一步推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04號)有關要求,,構建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政策制度安排,。
“38號文”包含的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和做法,、嚴格執(zhí)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執(zhí)行管理,、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等六個大的方面,,深刻揭示了黨和國家對政府采購領域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高度重視,,對保護供應商公平競爭合法權益深切關懷,是推動政府采購事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大手筆”,。筆者用“負面清單+制度措施”作為概括,,供業(yè)界參考。
最大受益者是供應商
“38號文”是一場惠及廣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合法供應商的“及時雨”,。無論從“38號文”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看,,針對的是影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種種“蕃籬”,保護的是供應商合法擁有的權益,。
一是填平政府采購供應商因所有制形式而產生的“溝壑”,。“38號文”第一條第(一)款禁止“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yè)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qū)別對待”,。告訴眾人在市場經濟影響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等企業(yè)競爭中的不公平現(xiàn)象不能在政府采購領域有茲生的土壤,。
二是方便供應商全國范圍內自由競爭。“38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禁止“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要求業(yè)界不得在政策之外開啟地方保護主義的后門,從根本上促進了供應商的橫向流動,,對于促進公平競爭無疑大有裨益,。
三是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38號文”第一條第(三)款禁止“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所有的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的一切變相障礙物得以清除,,可以大大方便廣大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也減少了他們的投標成本,,實則是為企業(yè)“成本瘦身”的絕佳體現(xiàn),。
四是破除政府采購以供應商規(guī)模和成立年限的門檻。“38號文”第一條第(四)款禁止“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guī)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大大促進了企業(yè)特別是創(chuàng)新企業(y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使他們在政府采購這塊沃土里汲取養(yǎng)分,發(fā)展壯大,。
五是將廢除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必要的“敲門磚”,。“38號文”第一條第(五)款禁止“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這條措施可以說是一舉兩得,,一方面斷了某些機構以“敲門磚”作為營利的手段,促進電子化政府采購的發(fā)展,;另一方面為供應商節(jié)省了不必要的成本投入,,也可以說是消滅了供應商從事“線上”政府采購活動的一個路障。
六是驅散政府采購供應商獲取準確采購信息的“陰霾”,。“38號文”第一條第(六)款禁止“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fā)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任何人想通過采購信息的非對稱性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受影響的愚蠢做法都要扔進歷史的垃圾堆。
七是明確政府采購以非法手段要求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違法性質,。“38號文”第一條第(七)款禁止“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有充分的權利選擇為其提供采購服務的供應商(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這是遵崇《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的有力體現(xiàn),,有利于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行業(yè)供應商的有序競爭。
八是政府采購亂作為無藏身之地,。“38號文”第一條第(八)款禁止“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審批,、備案、監(jiān)管,、處罰,、收費等事項”,筆者理解本條列舉的事項必須要有法律法規(guī)作依據(jù),,否則供應商可以不予理睬,,針對的是除供應商以外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受保護當然是供應商,。
九是明確了政府采購采購人確定中標人按評審結論為正常和按隨機方式為例外的工作原則,。“38號文”第一條第(九)款禁止“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這里保護的是中標供應商的利益,廢除了采購人任意剝奪中標人中標權利的做法,,因為“隨機”看似公平,,實則是很不公平,破壞了政府采購的游戲規(guī)則,。
十是看到了政府采購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進程只有開始沒有結束,。“38號文”第一條第(十)款規(guī)定禁止“違反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充分說明任何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還有待發(fā)現(xiàn),,只要是于法無據(jù)的苛求供應商的行為都是影響公平競爭和建立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攔路虎”和“絆腳石”,,必須堅決打掉。
制度出臺前須經審查
“38號文”第二條規(guī)定“各地區(qū),、各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采購制度辦法,,要嚴格執(zhí)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意見,,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xiàn)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重點審查制度辦法是否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否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guī)給予特定供應商優(yōu)惠待遇等。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頒布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在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辦法實施過程中,應當定期或者適時評估其對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影響,,對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要及時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廢止。”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74號)文件第三條“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政府采購的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供應商投訴處理,、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考核和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培訓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度辦法的出臺主體應以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為主。本條規(guī)定突出的一個核心要素是對市場主體的審查制度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為原則,,必須杜絕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任何因素,,這無疑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責任,特別對省及以下,,以及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是將防止影響公平競爭的抓手前移即從制度出臺抓起,筆者理當為此喝彩,。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貫穿改革始終
根據(jù)“38號文”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優(yōu)化采購活動辦事程序、細化采購活動執(zhí)行要求,、規(guī)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等方面將工作重點面向廣大供應商,,很具有操作性,,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如本條第一款中“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的要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這樣可以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提供較大方便。又如本條第二款中“關于實現(xiàn)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xiàn)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是降低供應商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成本的具體體現(xiàn),。另外,,本條第三、四,、五款對于依法保護供應商在投標保證金繳納退還,、采購資金支付、利益損害補償賠償?shù)确矫孀髁司唧w要求,,可以用面面俱到來形容,。
大膽革新 開展公開采購意向試點
“38號文”第四、五,、六條從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等方面對于我國政府采購的未來走向提出了要求,,但落實這些要求還要靠艱苦卓絕的努力才能實現(xiàn),。另外,在第五條中提出要“自2020年起,,選擇部分中央部門和地方開展公開采購意向試點,。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實現(xiàn)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意向公開”,,這是政府采購的一個大膽革新,,至于如何推行,尚要出臺相關的政策,。